您好!欢迎来到郁康品牌官网!

21年卫生杀虫剂研发与生产经验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定点的卫生杀虫剂生产企业

全国咨询热线:
0546-8181817
新闻资讯
首页 » 行业资讯 »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续展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续展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发表时间:2015-02-18 09:05: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管理)所(站、局): 

    近年来,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按照农业部657和971号公告要求,切实履行农药续展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严把产品有效、安全审批质量关,确保了农药登记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为保障农业增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健全续展评审制度、规范程序,统一执行要求,监督服务到位,不断提高续展登记评审质量和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时限 
    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应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农药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一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开展农药续展登记受理工作,对逾期不提出申请续展登记的,一律不予受理,要求申请人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审查要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的《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将受理信息在网上发至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获得我部同意续展登记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要及时收回原登记证并发放续展登记证。 
    二、认真审核把关 
    省级农药检定机构要加强对申请续展登记产品的安全性把关。重点要审查申请者提交的续展登记申请书、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最新备案的产品标准、需要补充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产品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等、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资料,分装登记的产品,还应提供分装协议书或授权书原件;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情况,认真核实、造册建档(包括电子档案)、以便核查。 
    要严格执行农业部946、1158和2032号公告的规定,并将规定事项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变更含量的,要提交含量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和标准编制说明、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核准产品标签原件、变更后产品标签样张等资料;产品登记作物发生变化的,申请人要提交变更登记作物申请表、原核准产品标签原件、变更后产品标签样张等资料。对审核符合变更要求的资料,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和材料及时报部所。 
    根据1157、1745、2032号公告及“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会议”纪要要求,对国内允许生产但禁止使用的氟虫腈、百草枯和甲磺隆等产品,可按公告和文件规定,继续办理续展登记,不再受理其他产品“专供出口”农药登记证续展登记申请。 
  三、强化管理与服务 
    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要统一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农药续展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要对产品登记期内存在农作物药害、抗药性、农产品残留超标、环境影响、人畜健康等风险的农药,在续展评审时,提出风险管理意见或建议;要完善登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续展登记专人评审、专人负责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要及时将已受理续展登记申请产品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农药登记产品信息发布制度,有条件的将本行政区内通过续展登记的产品信息,进行汇总,在网站上发布;要加强对辖区内申请人的农药登记政策宣传和培训,不断提高农药登记管理质量和水平,确保续展登记工作正常开展。 
    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要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农药登记续展工作。我所将适时开展指导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2014年4月9日

相关资讯